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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……这是理论上。
周毅说道:“没关系,只要有能证明你们在这里工作过就行,比如打卡记录,比如聊天记录,销售记录……”
这些自然是有的,黄晓康作为店长,他有很多可以证明的证据。
“然后呢,就是你们的劳动报酬被拖欠的证据,以及,对方转移公司财产的证据!”
方大状说过,这个转移、隐匿财产,在最高法司法解释里有着很多的类别。
隐匿财产、恶意清偿、虚构债务、虚假破产、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、处分财产的。
这里要注意,不需要对方有没有不发工资的故意。
也就是说,只要对方有过这样的行为,并且客观上造成了劳动报酬的拖欠,符合相关规定,那就会构成本罪!
因为你用这样的方法来处理公司财产,客观上没有发工资,法律上就会默认说,你这个人不想给人家发工资……
这很合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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